发票使用热点问题

来源: 日期:2014-04-22 11:51:30

北京现行地税发票是否将要换版的问题。
答: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决定调整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其目的在于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发票识别和查询系统,鉴别发票的真伪,严厉打击制假、贩假、用假等发票违法行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自2002年8月1日起实施发票改革,对原发票号码进行了调整,确定发票号码为18位,其中前10位为发票代码,后8位为发票号码。同时按照编码规则建立了发票真伪查询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均可以进行发票的真伪查询。两年多以来,该系统发挥了有效功能,为广大纳税人和企业核算单位提供了便利的查询途径。
  鉴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的发票查询系统尚未开通,为了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我局正在积极研究解决方案,既要保证北京地税发票真伪的正常查询,又要符合总局关于发票编码有关要求。因此,在问题尚未解决之前,北京地税发票仍维持现行编码。凡纳税人持有的北京地税18位发票号码的发票,仍为有效发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查询方式为:
  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tax861.gov.cn,按照发票使用说明中的程序,即可查询发票的相关信息。
邮政快递业务、邮政寄包裹业务应使用何种发票,邮局收据是否有效的问题。
答:邮政快递业务、邮政寄包裹业务应使用带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的正式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发票的法定标志是发票监制章,凡不带有发票监制章的票据一律不得作为发票使用,同时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国际航空货运单及北京铁路局的货票及包裹票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凭据问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发票的法定标志是发票监制章,凡不带有发票监制章的票据一律不得作为发票使用,同时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在房地产中介公司承租房屋,租金部分发票的开具问题。
答:应由房地产中介公司开具《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租金和服务费分项填开。
新版全国联运发票运杂费项目的具体填写问题。
答:新版《联运发票》中运杂费按照以下要求填开:
  纳税人填开新版《联运发票》时,需要录入的运杂费项目包括运输费用、其它费用或包干费、垫付费用等内容;而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或包干费、垫付费用小计、合计(人民币大写、小写)等内容由税控装置按程序生成并打印出来,不需录入。运杂费各项目的逻辑关系如下:运费小计=自备运输工具运费+代付运费,税控装置自动打印出小写金额;其他费用小计=仓储费+包装整理费+装卸费+业务费+票签费,税控装置自动打印出小写金额,凡“仓储费”等5项费用不能区分或不需填开的,也可只填写包干费一项;垫付费用小计=保险费+邮寄费,合计=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或包干费+垫付费用小计。
机打发票兑奖联撕下后发票是否可以做退票处理的问题。
答:对于退票问题,不再要求是否提供兑奖联
发票中奖开具方是否有义务当即予以兑奖的问题。
答:2005年3月1日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有奖发票即开即兑。有奖发票即开即兑是指消费者取得有奖发票后,当场刮开奖区中奖,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即时为其兑付奖金的行为。凡领购并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有奖发票的纳税人,均应为中奖者即开即兑。
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企业应开具何种发票,原使用并已经领购的发票,可以延用到何时。
答: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企业在确认营业收入时应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原使用并已经领购的发票,可以延用到2004年12月31日。
国际航空货运单及北京铁路局的货票及包裹票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凭据问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发票的法定标志是发票监制章,凡不带有发票监制章的票据一律不得作为发票使用,同时不得作为记帐凭证。
鉴别发票真伪方法、途径。
答:目前,可以通过以2种途径查询发票真伪:   (1)拨打语音电话(010)12366,根据语音提示输入发票号码和密码。   (2)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http:/www.tax861.gov.cn),在 “发票查询”专栏的“发票真伪查询”中输入发票号码和密码。  
银行在收取银行卡年费时是否应提供正式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因此银行在收取银行卡年费时,应向持卡人提供正式发票。
非停车经营企业是否可以开具停车专用发票,开具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是否符合规定。
答:非停车经营企业不得从事停车经营业务,不得开具停车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取得停车经营资质的企业在从事停车经营业务时应开具停车专用发票,不能开具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
手写版的《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是否还能使用的问题。
答:自2004年7月1日起手写版《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停止使用。
搬家公司是否可以开具定额专用发票的问题。
答:在未实现流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的情况下,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开具定额发票。
单位和个人提供货运服务应开具何种发票及票据的具体开具要求。
答:凡属于服务行业的,一律开具服务业专用发票。
发票开具是否需要填开付款方的全称的问题。
答:根据京地税票[2004]439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如实填开付款单位全称,不得以简称或其他文字、符号等代替付款单位全称。
国税的商业零售发票及加油站的发票未填写齐全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凭证的问题。
答:商业零售发票及加油站的发票属国税局发票管理范畴,应向国税局咨询。
税控机打发票付款单位部分最多可以打多少字的问题。
答:最多可打印30个汉字。
新版《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问题。
答:由于自2004年8月1日起,北京市正式启用全国统一式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和代开两种),并于2004年9月1日起,货物运输业一律不再使用《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因此也不能抵扣增值税。
全国联运发票的运杂费项目填写问题。
答:全国联运发票的运杂费项目应逐栏如实填写。
货运企业交通运输业发票开具的相关规定。
答:根据京地税票[2004]371号文件规定,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开具规定如下:
  (一)货运发票统一使用税控装置开具,手写无效。
  (二)纳税人填开货运发票时,《自开货运发票》需要录入的内容包括:开票日期、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运输项目及金额、其他项目及金额、开票人;《代开货运发票》在录入以上信息时还需要录入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扣缴税额、税率、完税凭证号码。
  在录入上述信息后,税控装置按程序生成并打印的信息包括:机打代码(与印制的发票代码保持一致)、机打号码(与印制的发票代码保持一致)、机器编号(为税控装置号)、税控码(为税控装置防伪码)、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合计(大写、小写)。
  (三)为了保证货运发票采集信息稽核比对时正确区分收货人、发货人中的实际受票方(或抵扣方),纳税人在填开货运发票时,应首先确认发票的实际受票方,并在“纳税人识别号”前打印“+”号标记,“+”号与“纳税人识别号”之间不留空格。在录入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信息时,应分二行录入:收货人、发货人、承运人、代开单位应据实录入单位或个人的全称(汉字);纳税人识别号或代开单位代码,应录入15位或18位的税务登记号码;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应录入承运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全称和7位主管税务机关代码。
  (四)有关项目的逻辑关系:运费小计=运费项目各项费用相加之和,税控装置自动打印出小写金额;其他费用小计=其他项目各项费用相加之和,税控装置自动打印出小写金额;合计=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税控装置自动打印出大写金额(汉字)。《代开货运发票》式样中扣缴税额、税率、完税凭证号码一栏扣缴税额=合计×适用税率(6.7%,后调整为6.6%)计算得出的税额录入此栏中;税率录入6.6%;完税凭证号码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的号码。
  (五)在填开货运发票“运输项目及金额”、“其他项目及金额”、“备注”栏目时,运费和其他费用要分别注明。“运输项目及金额”栏税控装置已设置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及金额内容,填开时按顺序逐项据实填开;“其他项目及金额”栏税控装置已设置装卸费(搬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及其他项目及金额内容,填开时按发生项目可以选项据实填开;“备注”栏税控装置已设置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内容,填开时可以逐项据实填开。
定额发票的使用范围。
答:定额发票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交通运输业(公路、内河货物运输除外)、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的纳税人在发票经营业务确认收入时开具。
长期包用出租汽车业务,是否可以用手写发票。
答:不可以,应使用税控机打发票。北京市地税局目前已全部取消手工填开式发票。
邮政快递业务、邮政寄包裹业务应使用何种发票,邮局收据是否有效?
答:邮政快递业务、邮政寄包裹业务应使用带有税务局监制章的正式发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发票的法定标志是发票监制章,凡不带有发票监制章的票据一律不得作为发票使用,同时不得作为记帐凭证。
过桥过路费的发票使用问题
答:过桥过路费使用的是企业自印发票,分为定额专用发票和机打票两种。收费单位根据实际收费收入提供相应发票。
在不同场所(如商场、报厅、邮局等)购买的手机充值卡、IP卡,电话卡应分别开具何种发票?
答:应开具税控机打服务业专用发票或定额发票。
资金往来发票取消后,资金往来业务应开具何种票据的问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凡纳税人取得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对于纳税人发生的不属于经营性的业务往来,可以使用上级部门自制的划拨单据或企业自制的证明单据。
与境外企业发生相应业务,对方企业应开具何种票据的问题。
答:境外企业应开具带有法人代表签字,同时附带明细的机打单据。
个人出租房屋是否可以开具发票的问题。
答:可以开具。
机打发票的发票号码和机打票号不一致,发票能否使用?
答:在取得税控机打发票时,应核实发票中的发票号码是否与机打票号一致,如一致为有效发票,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如不一致,属于无效发票,不能作为报销凭证使用。
机打发票奖区刮开,退回重开发票问题。
答:机打发票奖区刮开,可以做退票处理,也可以重新开具发票。
机打发票开错,税控装置上有退票和错票两种处理方式,应选择哪种?开错的发票是否可以红字冲销的问题。
答:应选择错票处理。对于开错的发票可以采取收回原票,按作废发票处理,已登记入帐的可以红字冲销,机器要按程序进行废票处理。
发票丢失是否能够补开问题。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报销凭证丢失不予重新开具。发票丢失不能补开。
国内航班是否有相应发票对应,外航业务是否可以开具发票的问题 。
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内航班的机票视同发票,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国内航空机票代理部门,在销售外国航空公司的机票时,应按实际金额开具《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航空货运应开具何种票据的问题。
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航空货运公司从事航空货物运输时,应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
销售报刊应开具何种票据的问题。
答:销售报刊应使用国税局监制的发票,请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咨询。报刊的订阅、发送应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
法院退返企业部分诉讼费,票据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答:诉讼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法院在收取诉讼费时应开具财政局监制的银钱收据。法院退返企业部分诉讼费的票据处理问题请向北京市财政局咨询。
单位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否需要提供付款方税务登记证号的问题。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代开发票时需要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提供税务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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