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的相关税务知识

来源: 日期:2015-05-19 14:30:57

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促进市场繁荣的重要力量。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进一步扩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企业负担”。2014年4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将现行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调整,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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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出台了什么规定?

答:《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适用的优惠税率为10%,较25%的优惠税率减免60%。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问:该政策何时生效?

答:财税〔2014〕34号文的执行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将在2015年5月底前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此,此项优惠政策出台时虽已到2014年4月份,但不影响符合条件的企业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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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在进行2014年度预缴时是否可以享受?

答:企业如果在2013年年度汇算清缴时已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并在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含)以下的,可在2014年预缴时按照新政策规定享受10%的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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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若总分公司不在省内同一地市,分公司销售货物给总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应确认收入?

答:根据规定,分公司销售货物给总公司,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予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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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新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标准是否有变化?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新政策未对条件作调整,而是对1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进一步加大优惠力度。

6

问:现在大学生自主创业有什么税收优惠?

答:根据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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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遗失已开具的税票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规定:对纳税人提出的补开凭

证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经核实后,只能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注明:“原完税凭证收据联遗失”并加盖征税专用章),不予补开相关的完税凭证。

8

问: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审批?

答: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批,但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9

问:企业签订的一项工程合同,合同包含购销,建筑安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等多个经济事项并分别注明金额,此合同的印花税怎么缴纳?

答:根据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因此,该企业签订的合同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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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独资企业在年度中间开业或注销,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独资企业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本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这一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提高了营业税纳税人享受免税的月营业额,即对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征营业税的月营业额由2万元提高至3万元;对按期缴纳营业税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免征营业税的月营业额由2万元提高至3万元。

1.享受优惠政策的对象

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即: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免征营业税;对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应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2.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限

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的时限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3.营业税纳税人如何享受免征营业

税优惠政策营业税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规范纳税申报手续,以便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在我省网报、门前申报、电话申报、自助终端等各种渠道申报的纳税人,不论月营业额是否超过3万元,都应按照规定,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纳税人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的,应按照税法规定,全额申报,我局大集中征收系统将自动计算应缴营业税额;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也应填报纳税申报表及资料,我局大集中征收系统自动将其应缴营业税额计算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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